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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被罚五万多税款,一个深刻的教训!以后千万注意了!

作者:一点一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3日 浏览:


江湖上流传着很多关于个体户的传闻:

比如个体户没有强制要求刻章,

没有要求开对公账户…

还可以不记账?

免缴税?

还能避开工商、税务部门的审查?

……

这些都是忽悠人的啊!


1

真实案例:个体户被罚5万多税款!


    最近,一张微信聊天截图在圈内火了!


    这是一个个体工商户,12年注册,现在申请注销,但是此账户一直处于非正常户状态,原因就是几年来从来没有报过税更不用说记账了。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公司,处于非正常状态,想要注销根本不可能。

    再来看,12年注册到18年共66个月,补交税款51810元,这对于一个个体户小老板来说可不是一笔小钱啦。


    这个老板跟很多人有一样的误解,以为个体工商户不用记账报税,但现实总是很残酷的!

2

个体工商户不记账不报税,违法!

    无论你是农贸市场摆摊卖蔬菜瓜果的、淘宝开店的、做承包养殖业的……只要是「个体工商户」均需要建账交税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如果没有建账能力,参照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就是说不管你有没有开始挣钱,在拿到营业执照的那一刻,税务局、工商局都认定你开始营业了,你就需要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了,而申报的基础是记账。


    作为一个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纳税,就会面临一定的经济处罚!


3

个体户建账相关规定来了!


最近,

朋友圈超多转发个体户建账的消息,

其实这不是新政了,

早在2006年就有了明确规定,

不过此次做了修正补充。

趁这个机会,

大家可以了解下个体户建账相关规定,

做到心中有数。


附件4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

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 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所以说,在座的各位老板们,

要想生意做得好,

记账报税可不能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