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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即将过半,这些税收优惠你用足了吗?别吃亏了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8日 浏览:

优惠一:

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具体见后续出台的最新文件公告。


参考: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2020年2月20日 人社部发【2020】11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优惠二:


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3%降至1%),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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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三:


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增值服务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具体详见即将出台的最新文件公告。


参考:

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3、《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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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四: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不仅是对于电影行业等娱乐业,广告行业也一同免征。也就是全部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2020年度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优惠五: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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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六: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缴纳延缓至2021年,期待出台具体文件。


优惠七: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参考: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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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八: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优惠九: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参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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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十: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参考: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优惠十一: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2、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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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十二: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参考: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优惠十三: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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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十四: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优惠十五: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参考: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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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十六: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参考: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优惠十七:


公司 2019 年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且你可自行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若选择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若选择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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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十八:


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参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优惠十九: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参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

优惠二十: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对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本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取消了“符合条件企业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500万元的金额限制。


参考: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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