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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诉魅族,谁动了我的奶酪?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22日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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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屏蔽视频广告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包括爱奇艺、腾讯等各大视频网站都遭遇过此类纠纷,这种干扰他人的自主经营,直接打乱他人的盈利模式,此举到底几家欢乐几家愁?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下称飞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魅族科技公司)、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魅族通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二被告生产并销售名为“魅族路由器极速版”的无线路由器产品屏蔽搜狐视频网的视频贴片广告以及网页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经营行为产生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45万元,维持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搜狐的盈利模式
 
一是在用户观看视频节目时向用户展示网页广告和播放视频贴片广告,据此收取广告费;二是通过设置付费会员收取会员费为会员免广告来获得收益。
 
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又称魅族科技(MEIZU),是国内知名的数码产品制造商。魅族路由器是魅族公司发布的一款简单便携、即插即用的上网产品。
 
20171月,二原告发现二被告生产并销售的名为“魅族路由器极速版”的无线路由器产品(下称被诉路由器)以“自动拦截视频网站广告”等为宣传口号吸引用户购买,用户购买后,使用该产品接入互联网,即可完全屏蔽搜狐视频网的视频贴片广告以及网页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了非法收益,并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0万元。
 
对此,二被告共同表示,被诉路由器中屏蔽视频广告的插件需用户自行下载、安装和使用,且该插件并非特定针对搜狐视频网,魅族科技公司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不具有不正当性;被诉路由器提供屏蔽广告插件并未违反商业道德或诚实信用原则,未妨害搜狐视频网的正常运营;二原告主张的“广告+免费”的经营模式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等。
 
干涉他人经营,构成侵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二原告通过向用户提供视频点播服务,在满足相关公众消费需求的同时,亦为自身谋取相应的经济利益,此乃市场经营之常态。被诉行为显然属于一种主动采取措施直接干涉、插手他人经营的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禁止的行为。法院在综合考虑被诉路由器的销售量、搜狐视频网在相关市场的影响力、被诉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后,判决二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45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二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大部分群众观看视频的时候讨厌跳出的广告,但是可以通过会员免广告的模式,维护影视APP的版权利益。一直以来我们倡导正版,应该尊重版权创作者付出的劳动成果。
 
在此,小编也提醒各互联网行业公司,在顺应时代发展、以满足消费者利益和需求为由推出新技术的同时也要考虑这些功能和技术可能带来的侵权风险,做好法律风险评估和市场调研。避免因侵权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和时间损失。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有市场经营者实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才构成不正当竞争。所谓经营者,是指一切从事商品市场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
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发生在同行业经营者之间,主要是不法行为人对其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权益的侵害。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时对消费者的权益也构成损害,但消费者权益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保护,该种行为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规范的范围。由于竞争发生在同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也同样是生产或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指这种行为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如果违反了其他法律而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这种行为一般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导致其他经营者权益的损害,也可能损害尚未发生,但同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却已受到现实的危险。如果放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继续进行,必然会造成损害的结果。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包括对其他经营者权益的实际损害以及现实的侵权危险。如行为人为与他人开展不正当竞争,进行印刷虚假宣传品、订立印制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合同等,即使该宣传品尚未散发或合同尚未履行商标尚未印制,但均已经构成了侵权危险。受害人要求法院制止这种行为的,应当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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