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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专票,还能享受10万免税额吗?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1日 浏览: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专票,还能享受10万免税额吗?


问: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后,住宿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是否需要达到10万才能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行业中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201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规定,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单位是从事技术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0日,我单位转让了一间商铺,请问我们可以就这项业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政策依据: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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