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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抢注名人姓名商标那些事!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7日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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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不能当做商标。

近年来,各种抢注时事热点,公众人物名字作为商标的案例数不胜数。在四川崇州市观胜镇,有一家名叫“正宗刘德华板鸭店”。喝酒有“锅得缸”(郭德纲) 白酒,穿衣有“兆本衫”(赵本山),吃药有“泻停封”(谢霆锋)止泻药。吉林省通化市一市民,为臭豆腐申请了一个形象的商标名称──“莫闻味”,与香港著名艺人莫文蔚名字同音。经过两年半的等待,单先生的第一个商标申请“莫闻味”获得批准。




有些企业或申请人为了能和名人们产生关联,利用名人效应,带动自己企业发展,恶意注册未经许可的名人姓名。更有甚者,抢注者通过使用标注有名人姓名的产品或者高价转让名人姓名商标获取高额利润,侵害名人使用姓名的权利,破坏定名止争的秩序规范,误导消费者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提起“玉宝强”有没有第一时间想到我们的宝宝--王宝强,争议商标“玉宝强”是由自然人刘克于2016年12月申请的,该商标在2019年3月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4类的“贵重金属锭,首饰盒,珠宝首饰,钟,手表,人造珠宝,小饰物(首饰),人造金刚石,项链(首饰),电子钟表”等商品上。

可以看出,争议商标“玉宝强”与演员王宝强的姓名只有1“点”之差,不仔细看的话很容易造成混淆。

发现争议商标的存在之后,王宝强于2019年7月就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根据王宝强方提供的证据证明,“王宝强”姓名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本案争议商标“玉宝强”与申请人姓名“王宝强”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姓名高度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所购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申请人姓名造成损害,构成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对争议商标裁定宣告无效,王宝强姓名获得保护。

大家一定认为此事就此终结了吧,其实不然,从商标官网可以查询到,在2017年-2020年间,刘克在不同类别,不同时间段继续申请了“玉宝强”的商标,虽然也有收到异议通知书,但是最终的结果是注册成功。



虽然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使用明星名字的谐音做商标,商家、企业利用名人名字的谐音制作商标,只要通过商标局的审核并成功注册,就得到法律的认可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明星的名誉权等权利一旦因此受到损害,也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商家或者厂家要求相应的赔偿。

 

实际上随着商标法和商标审查制度的不断完善,此类不良注册行径通过审核的几率已经越来越低,而且商标侵权的赔偿判罚一再提高上限,这意味着以抢注商标方式提升企业知名度已经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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