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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还敢这样开发票....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8日 浏览: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额度扩大后,又有一些纳税人又动起来歪脑筋,给人代开一些费用普通发票,让对方企业虚列费用,达到偷税的目的。有很多小规模的纳税人简单地认为自己虚开发票不会被发现,而且只是普通发票。

        
还有一些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针对个人消费者的时候,有些个人消费者也不要发票,这样企业的销售额就会大于发票开票金额,这个时候,如果有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一些一般纳税人就把这些没有开发票的金额,就会按一定的比例收取一些手续费,给这些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发票抵扣。
会计不要相信这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会被发现,现在不管你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企业的经营和涉税行为都在税务和其他一些部门的实时监控之下,税务和其他一些部门之间大数据比对,很容易发现企业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被查出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后,追缴各项税收,并处以罚款。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涉嫌虚开发票的相关人员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很多的纳税人认为虚开发票仅是没有真实交易就开具的发票,其实纳税人有真实经营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比如有些企业对外招待客户发生的费用,在开具发票的时候,按规定应该开具餐饮费,可餐饮费不能抵扣,就会要求对方开成住宿费,这样就可以抵扣了,有一些餐饮企业为了给自己揽一些回头客,也会按照客户的要求来开具发票。这样的行为都是属于虚开这种发票的行为。
现在税收优惠力度加大,税务对发票的稽查会越来越严,会计有虚开发票的行为,随时会被税务稽查。会计就别在虚开发票的问题上有其他的想法了。

 

今年,全国税务机关将继续严厉打击“三假”等涉税违法行为。“三假”涉税违法行为是指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和不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假申报”。
1、真实的业务却收到虚开发票的怎么办?
及时补开、换开发票。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及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
2、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不按照实际销售情况选择正确的编码填写,有什么处罚?
对经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复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销售货物还未收款就开具发票,当月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4、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时,扣除部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吗?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纳税人取得一张打车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错误,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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