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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中秋节快到了,我们公司的食堂在每年的中秋节有对外销售月饼的业务,那我们购买的做月饼的设备、原料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项税额中抵扣。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文件,这里包括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指的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所以,贵公司食堂对外销售用的材料、固定资产及不动产进项是允许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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