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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不可忽略常识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7日 浏览:

一、掩耳盗铃

为了帮助员工进行个税筹划,很多企业让员工通过报销出租车发票、加油费发票等交通费发票的形式获取资金。

表现形式1:大量出租车发票来源于同一辆车,且同一辆车从早到晚一直不停地开,一张出租车票能打出几千元!而且还很多张!

颠覆常识:现在都什么年代了?!真要去那么远的地方,还需要坐出租车吗?

表现形式2:大量出租车发票来源于同一辆车,且同一辆车在同一天打出数十张发票,每连续两张发票时间间隔不超过10分钟。

颠覆常识:一天需要连续办很多事情?且每件事情都会在10分钟内搞定?

表现形式3:一年内公司报销的加油费数量巨大,而公司拥有的小汽车仅1辆,没有租赁其他车辆。

颠覆常识:把公司购买的汽油换算后,再按车辆每百公里耗油量计算,得出结论:该车从元旦当天0时开始起跑,到当年12月31日0时结束,中间根本不停歇,都不能把公司买的汽油消耗掉!

二、指鹿为马

为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在股东本身无可供出资的资产的情况下,竟然有中介机构建议股东用公司的资产作为股东资产,对公司进行增资。

表现形式:股东邀请评估事务所将公司名下的资产(如车辆、设备、知识产权等)进行评估,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然后拿着有关资料到工商部门办理增资手续(工商竟然还真通过了!)。

颠覆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用以出资的资产本就是公司的资产,股东又如何以公司资产对公司增资呢?!岂不是指鹿为马,非要自己拽着自己的头发把自己提起来不成?!

三、张冠李戴

公司看好一个项目,和对方约定投入一定金额资金。项目有盈利,按一定比例获取分红。项目失败,投资损失,本金无法收回。

表现形式: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签订特定项目的投资协议——不是对被投资公司的入股协议,协议约定在项目盈利时,按比例分红。取得分红时,投资方按取得红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免税收入申报。

颠覆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获取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上述仅仅基于对特定项目的投资,属于典型的“名股实债”,被投资方未就项目本身单独设立公司,投资方投资后也没有成为被投资方的股东,投资方获取的“收益”,实质上是被投资方对投资方的本息偿还。而投资方获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是没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