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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15日 浏览:

《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无论是投资主体、法律形式、税收征缴规定还是投资者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往往大家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严格的区分。

今天小慧就从这4个方面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来比较一下两者的差别。

首先:投资主体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

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其次:法律形式

在法律上,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为主要的区别是: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再次:投资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最后:税收征缴

就税收而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则是个人所得税。具体分析如下:

1、税收政策

一人有限公司在税收政策适用上,同其他法人企业一样,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层面需要就经营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为自然人股东,利润分配时还需要就分红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需要提醒的是,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具体税率如下:

①全年收入所得额不超过15000,税率5%

②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15000-30000的部分,税率10%

③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30000-60000的部分,税率20%

④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60000-100000的部分,税率30%

⑤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100000的部分,税率35%

2、税收征管

无论是一人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都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基本要求,履行纳税申报法定义务。

1,一人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的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同时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2,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应在经营年度第二年的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并附年度会计报表。

3、税务筹划

1,从递延纳税的角度来看,一人有限公司要优于个人独资企业。刚才说了,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基础的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对留存收益递延纳税的功能。而一人有限公司,个人所得税在公司分红时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具有递延纳税的功能,可以抵扣后续年度的经营亏损。

2,所得税方面,可以积极争取核定征收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一般而言,对于高利润的行业采取核定征收可以降低实际税负,税法规定,适用核定征收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税务机关基于征管效率考量,通常以“成本无法准确核算”等理由采取核定征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3,流转税方面,积极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和税收优惠。营改增以后,企业主要面对的是所得税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增值税,对于难以取得进项抵扣发票的企业而言,可以利用企业分拆等方式,积极争取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合理降低税负。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两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尤其在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尤为突出。所以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为合适的企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