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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这类“变票”行为也是“虚开”

作者:未知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6日 浏览:

    税务稽查部门在某次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企业将给员工发放的福利品和其他集体福利支出开成 “办公用品”、“住宿费”发票,金额有80万元之多。


    经检查人员调查核实。原来是因为集体福利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受到扣除比例的限制,因此要求将集体福利支出开成品名为“办公用品”、“住宿费”的发票。这样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检查取证结果,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企业进行了罚款。

            

有部分财务的小伙伴,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实际上!

税务检查人员早已看穿了一切!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否觉得很惊讶呢?

这种变名开票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吗?



    根据规定,变名开票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且上述案例中的变名开票行为是以少缴税款为目的,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种开票行为可能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要求将虚开发票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所以,

各位小伙伴们一定注意了,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

必须按照规定

开具或收受发票,

发票内容应如实反映业务情况。

依法诚信纳税,

避免因小失大。